释义 |
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和地点进行。如果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催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发包人拒绝支付,承包人可以根据情况合法折价工程,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 法律分析 总价包干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和地点进行结算。如果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可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如果发包人拒绝支付,承包人可根据情况依法对工程进行折价,或要求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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