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人证明的开具地点是: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分类标准 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 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每类残疾划分四个等级,各对应不同程度自理能力。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六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多重残疾指有二项或多项残疾类别的残疾人): 视力残疾 它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 1.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其中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