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形式?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什么样的规定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已经非常明确,条目清晰,对我国草原征占用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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