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交通保险合同期间,是否可以在不影响原保险福利的前提下,追加保险内容?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在交通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对原有合同进行适当修改或增补保险事项,追加保险内容。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追加保险内容时,要遵守合同订立时的自愿原则和等价原则,即不能违反合同订立时各方的意愿,且追加的保险费用应当与增加的保险责任相对应。 同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可能会导致追加内容无效或引发纠纷。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对原有合同进行适当修改或增补保险事项。”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就合同的内容作出变更或者补充协议。”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可以追加保险内容,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否则可能会导致保险追偿困难或追加保险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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