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 |
释义 |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从事保险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实信用原则。 保险有以下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或者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将与保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告知对方,不允许有任何虚伪、欺骗或隐瞒。此外,这一原则不仅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得到遵守,而且应在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和履行期内得到遵守,要求当事人之间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保险合同订立时,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应当向对方提供能够影响对方缔约和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的、重要的事实,同时应当绝对遵守合同订立地的约定和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以根据民事立法的规定,宣布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责任,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3.近因原则;邻近是指风险与损失之间最直接、最有效、最具决定性的损失原因,而不是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保险标的的风险与损失关系中,近因属于保险风险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是除外风险或者未投保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将得到保险赔偿,即被保险人将恢复到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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