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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汛期三制度一预案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各级应急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清醒认识当前少见的严峻的秋雨秋汛形势,始终绷紧煤矿防汛安全这根弦,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煤矿要切实查明井田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情况,严格采取对地面塌陷裂缝封堵、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溃水溃砂措施。认真排查老空、采空区密闭完好情况,对有裂缝或渗水的密闭切实采取加固、维护措施。加强矿井井口附近边坡、挡土墙等设施的排查,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强降雨及雨后引起的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露天煤矿要加强采场、排土场的防排水管理,严防边坡滑坡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一条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第十三条 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 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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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8: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