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者责任险与商业险是一样的吗 |
释义 | 机动车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个方面,它们属于从属关系。第三者责任险是其中的一种,用于赔偿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车损险用于赔偿机动车因碰撞、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全车盗抢险用于赔偿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用于保障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些险种共同构成了机动车商业险的范畴。 法律分析 当然不一样!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的范畴,除国家强制保险以外的机动车辆保险统称为机动车商业险,它包括以下方面: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责任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赔偿限额内协商确定的,分为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雨、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全车盗抢险我们对下列损失负责赔偿: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3、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车上人员责任险行车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保障。保险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机动车辆挡风玻璃破损险机动车辆车身划痕险所以它们属于从属关系! 结语 机动车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个方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引发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损失保险主要涵盖车辆碰撞、火灾、自然灾害等损失赔偿,全车盗抢险则负责赔偿全车被盗抢的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则保障车辆使用过程中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些险种在保险合同中的赔偿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因此,可以说这些险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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