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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与工伤的区别
释义
    一是针对的对象不同。医保针对的是病,且有规定的是个人自负比例;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或旧伤复发部位,或者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且按规定实报实销。二是享受待遇的条件不同。医保报销的范围、报销的比例都达不到工伤保险规定的范围和比例。但发生事故伤害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是享受待遇的标准不同。医保待遇中,个人需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费用,在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而工伤保险,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就有9项,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一、农村医保一档和二档的报销
    区别一、就医原则不同。
    一档参保人: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档参保人:门诊在绑定社康中心就医,住院在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病在规定医疗机构就医。
    区别二、普通门诊待遇不同。
    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社康中心的基本医疗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档参保人/三档参保人:
    属于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属于医保目录的单项诊疗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给每位二档、三挡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总额不超过1000元。
    区别三、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不同。
    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超过的部分可以到定点药店购买医保目录范围的非处方药。可以为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支付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二档参保人就没有此项功能。
    区别四、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不同。
    一档参保人: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个医保年度内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补医疗费用超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70%(年满70周岁以上支付80%)。
    二档参保人就没有此项功能。
    区别五、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不同。
    一档参保人: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80%。
    二档参保人:按普通诊疗项目单价最高不超过120元支付。
    区别六、住院待遇不同。
    一档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规定支付95%或90%。
    二档参保人:1、可到绑定的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住院,或经结算医院转诊到规定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院:85%
    二级医院:80%
    三级医院:75%
    2、如果不经过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规定医院住院,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即上述第1条支付标准)。
    区别七、在市外就医的待遇不同。
    一档参保人:普通门诊费用、大病门诊费用、住院费用都可按规定报销。
    二档参保人: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符合规定的大病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二、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去哪里报销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去单位报销,具体流程如下所述。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3)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
    (4)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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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