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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
释义
    本文介绍了金融犯罪的特点和趋势。金融诈骗罪涉及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有价征券诈骗及保险诈骗8个罪名。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金融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以来,金融诈骗犯罪数量逐渐上升,且呈现逐年增多、涉案金额及所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犯罪人数增多、内外勾结、联手作案的特点。
    法律分析
    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并依法需要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诈骗犯罪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金融诈骗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类型逐渐增多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金融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节,规定了9个条文,涉及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有价征券诈骗及保险诈骗8个罪名。从2000年至今,我院刑事审判一庭共审理的23件金融诈骗案件的性质来看,犯罪类型呈逐年增多的特点。从最初的只涉及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较常见的犯罪,逐渐出现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等新类型的案件,而且近两年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占比例比较突出。
    2、犯罪数量及涉案人数逐年增多
    从近五年我院审理的金融诈骗案件数量上看虽有起伏,但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00年我院审理金融诈骗案件4件,判处罪犯9人;2001年审理3件,判处罪犯9人;2002年审理4件,判处罪犯10人;2003年审判4件,判处罪犯19人;2004年结止到目前审结7年,一件正在审理中,总涉案人数已达36人。从这组数字可以看出,金融诈骗犯罪数量几年来逐渐上升,近两年呈现高发势态。
    3、涉案金额及所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
    近两年以来,金融诈骗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及所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可以说令人触目惊心。2003年,我院审理的苏金石、苏根情等6人分别结伙利用信用卡诈骗作案4起,涉案金额210余万元,造成4名被害人近190余万元的损失;另外一起票据诈骗犯罪案件,沈映江、康长贵、孔繁刚、贾长荣及闫璐璐等人勾结金融机构内部人员陈卓及个体刻字业主姜春伟,进行票据诈骗犯罪3起,其中沈映江涉案金额4200万元;康长贵涉案2700万元,孔繁刚涉案金额1500万元,闫璐璐涉案金额2700万元,以上被骗款项大多被罪犯占用,大部分没有收缴返还,造成被害单位近3000万元的损失;2004年结止到目前,已审理并正在审理的金融诈骗案件共8件,其中正在审理的刘克宁等25人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已达5.4亿余元,而这些款项绝大部分被罪犯挥霍,给国家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
    4、犯罪人数增多,呈现内外勾结,联手作案的特点
    从近几年的审理的金融诈骗案件来看,参与犯罪的人员越来越多,并以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内外勾结,联手作案为主要特点。从前文提到的2000年到目前审理的金融诈骗案件显示,犯罪人数从最初2000年、2001年2到3人结伙作案,到2003年6到7人内外勾结作案,而今年正在审理的刘克宁案,竟高到25人联手作案。在前文提到的沈映江等6人票据诈骗案中,有1名罪犯系某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对公科科长,另有1名为个体刻字业业主,沈映江等人使用个体刻字业业主伪造的单位公章及法人名章,在银行内部人员的关照下,违规操作,多次使用票据进行诈骗犯罪,最终给被害单位造成了巨在损失。正在审理中的刘克宁等25人的金融诈骗案件中,金融机构内部涉案人员达7人,上到银行副行长,下到普通工作人员,从1998年11月至2001年4月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分别结伙,相互勾结,先后在5家银行进行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犯罪活动30起,累计诈骗金额5.4亿余元。
    拓展延伸
    金融诈骗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主要类型包括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电信诈骗、投资诈骗等。这些诈骗手段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 虚假陈述:诈骗分子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信息来获取受害者的信任,例如虚构病情、虚构的身份、虚构的故事等。
    2. 诱导投资:诈骗分子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受害者投资虚假项目或虚构的投资机会,从而获取受害者的资金。
    3. 隐私泄露:诈骗分子通常会以保护受害者的隐私为名,获取受害者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地址、电话等,用于欺诈目的。
    4. 网络攻击:诈骗分子通常会利用网络漏洞、网络攻击等手段,窃取受害者的资金或个人信息。
    5. 虚构合同:诈骗分子通常会以虚构的合同内容为手段,要求受害者支付虚构的金额或进行虚构的交易,从而获取受害者的资金。
    以上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这些诈骗手段通常会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威胁到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金融诈骗犯罪。同时,也应该加强监管和打击,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结语
    金融犯罪是近年来金融活动中发生的一类严重违法行为。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诈骗犯罪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金融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了9个条文,涉及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有价征券诈骗及保险诈骗8个罪名。从2000年至今,该院刑事审判一庭共审理的23件金融诈骗案件的性质来看,犯罪类型呈逐年增多的特点。犯罪数量及涉案人数逐年增多,涉案金额及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此外,金融诈骗犯罪还呈现内外勾结、联手作案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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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0: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