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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释义
    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要求及内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鉴定的当事人应向医学会提交包括身份信息、争议焦点、事实依据和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关系的书面陈述意见。
    法律分析
    一、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有怎样的要求
    1、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有如下的要求: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应当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关系等内容;提交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其他要求。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二、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包括哪些
    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拓展延伸
    鉴定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鉴定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的标准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可信度和真实性进行评估的依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陈述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即陈述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符合;二是当事人的可信度和诚实度,即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三是陈述的详尽程度和具体性,即是否提供了足够的细节和事实支持。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等各个领域的法律程序。在不同的案件中,鉴定标准可能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结语
    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要求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医疗事件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关系等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1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审核鉴定人员资格、专业类别和程序,并可调查听取当事人意见。鉴定当事人应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包括身份、联系方式、医疗事件争议焦点、事实依据,以及医疗机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理由。鉴定标准评估当事人书面陈述的真实性、一致性、连贯性、可信度和详尽程度,适用于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法律程序,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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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5: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