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规定 |
释义 | 1、《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适用于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犯罪情形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3、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4、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对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说明理由。 5、对于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实施自由裁量权。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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