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 1、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2、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4、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 被拆迁房屋 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 的方式之 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际上, 农村征地补偿 形式多样化这只是目前整体呈现出来的一种趋势,但是农户其实并没有多大的权利自己去选择相应的征地补偿形式的。可以说政府如果出台的就只有货币补偿,那农户除了接受以外也没有其他的办法。只能说多样化的农村征地补偿形式,缓解了很多农户对于政府征地工作的不配合的这种态度,对农村征地工作是起到积极作用的。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