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须视具体情况而定,(1)任职回避亲属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