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时间限制多久 |
释义 | 上海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可。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需要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发放排污许可证。此外,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法律分析 一、关于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时限的规定,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因此,上海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时间限制为20个工作日。 二、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三、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6修正)》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拓展延伸 上海排污许可证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环境治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那么,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首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完整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和技术设施,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其次,应当有专职的污染防治管理人员,保证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最后,应当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实施步骤。 综上所述,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能满足上述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就可能面临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结语 上海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6修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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