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时限是多久 |
释义 | 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所需时间为30天,办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制证与送达。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否则无法进行排污许可申请。 法律分析 一、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所需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则无法进行排污许可申请。 二、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2. 排污许可证的办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政务大厅,点击立即办理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2)申请人登录平台系统,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按照系统要求逐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按照系统平台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文件,并按“下一步”提示完成操作。 2、受理 核发部门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审查和决定 核发部门依据审批条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 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4、制证与送达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人通过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正副文本,也可选择快递方式,由市生态环境局快递送达。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水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根据该条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监测要求、申请与发证程序、发证机关、发证有效期、证书式样和使用要求等内容。 根据《上海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上海市实行排水许可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时,应当向具有排水许可权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上海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应当为二十天。但是,具体办理时间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例如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等。 结语 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所需时间为15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人需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政务大厅或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进行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文件。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制证与送达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快递方式领取排污许可证正副文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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