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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占罪自诉法院怎么处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侵占罪数额标准:关于侵占罪的数额问题。侵占罪是刑事处罚较轻的一种犯罪,我们要确定它的定罪起点,就要充分考虑侵占罪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区别,以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之一,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具有补充性,即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有的同志认为,侵占代为保管物犯罪近似于贪污罪,但主张参照盗窃罪定罪数额来确定起点,即以人民币500—2000元为起点。有的主张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中侵占罪(即新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即以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为起点。侵占罪既遂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那么,与上述问题相联系,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而实难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侵占罪一般是指未经他人同意而将对方的物品占为己有一般来说是拜托给当事人进行保管,而当事人在事后拒绝进行相关的偿还。一般来说,侵占罪是属于自诉,最需要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提出相关的起诉,法院才会进行受理,然后调查案件,最终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相关的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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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