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版权和著作权的关系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说,从法律的上来讲,著作权就是版权。 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无论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其规定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其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还包括邻接权的内容。称版权法的国家,保护的内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其保护的客体和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基本一致。因此,称著作权法还是称版权法,从各国的历史条件出发,其细微处可能有点差别,但从实质看,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 第二,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是通用的,可以互换。如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发起的伯尔尼公约,其第二条两款中使用Athor’sRight,日文转译为著作权,在该公约英文文本中,这几处都换为Copyright,日文转译为版权。 第三,从我国的使用上看,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也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对英文中的Copyright,香港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版权,台湾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著作权,我国大陆的作者有的译为版权,有的译为著作权。从撰写的论文和出版的图书来看,虽然有的冠以著作权法有的冠以版权法,但研究的问题是相同的。 一、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版权来自与英美法系国家,是从英文copyright译过来的,从单词上就能看出它的直意是“复制”。显而易见的,该类国家更重视作者的财产权利(这点还可以从英美法系国家有“法人作品”看出)。著作权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相反的,大陆发现国家非常重视作者的人身权。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大家都有共同融合的趋势。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版权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财产权(所有权)还是社会作为让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垄断权(调整权)?对这一问题做出正确回答的前提是确定版权的理念: 版权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利而设立还是为了知识的进步和公众的福祉而确立?当然版权法律同时拥有这两种功能,但是那一项是它的基本理念呢?当作者权利和公众的福祉发生矛盾的时候谁是第一位的呢? 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识的进步促进公众的福祉,为了鼓励新作品的复制和在公众中的传播,版权通过赋予作者复制和分发的专有权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为了促进公众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这些权利有很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体现来。版权调整的权利涉及到三个利益群体——作者、发行者和使用者。版权法作为支持知识进步的基础既要考虑给与创造者和传播者报酬也要重视支付这些报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权利。从18世纪早期英国开始制定版权法开始,版权一直是为了试图平衡创作者(和他们的出版者)的权利与使用者的权利的产物,现在是将来也是。三个利益群体都在使用版权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来穿作新的作品,发行人在市场上分发作品,消费者在家中、学校和办公室使用作品,作者进行创造性的使用,发行者进行商业使用,消费者进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业问题的个人使用。对版权资料的创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会与发行人和企业主控制商业使用的目的发生冲突,这使得平衡各种 二、怎么才能取得著作权 根据我国现行标准的《著作权法》,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获得著作权,注意是自动获得的哦。凡顺利完成作品符合著作权标准,不管您发没发表、登不登记,著作权都是在那里,不增不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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