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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出让金是由谁来承担
释义
    土地出让金是获得土地使用权所需要支付的资金,这部分是国家收取的,是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支付的,一般也就是开发商缴纳费用。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
    一、房子每过户一次就要交纳契税吗
    房子每过户一次就要交契税的。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自身特征有以下几点: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4、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5、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房屋产权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房屋产权年限一般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也就是房屋产权到期,此时可以申请续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没有申请续期的,国家会收回土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买房需要交纳哪些税
    买房要交税有以下几种:
    1、房屋维修基金;
    2、印花税;
    3、契税;
    4、营业税;
    5、交易手续费。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自身特征有以下几点: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4、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5、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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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