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收款人和复核人空白怎么补救 |
释义 | 作废重开,因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这些信息必须要齐全的。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所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因此,收票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准为: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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