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可以是基于正当理由,也可能是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常见的有: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导致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合同已经被债权人依法解除或者依法为无效的情况、还可以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履行时间而提前履行债务的。另外,不可抗力等法定理由,也是正当理由。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是一种连续失去音讯的状态。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一、分析提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提存的适用条件有: 1、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2、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向提存机关交付标的物来代替向债权人的履行,因此,只有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债务人任意提存。 4、提存客体适当。提存客体也就是提存标的物,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物并应适于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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