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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吗
释义
    本文阐述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构成要件。无权占有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在善意占有中,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而在恶意占有中,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善意占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人则不能。在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费用,
    法律分析
    一、有权占有的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有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民法上的无权占有构成要件
    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根据传统的普通法,无权占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占有必须是公开进行的;第二,占有必须是排他的和实际占有的;第三,占有必须对土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恶意的。
    三、什么是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此种对物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在法律上又称为本权。本权主要包括依合同取得的合同债权(如因保管、租赁合同等而取得对物的占有)、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占有背后通常有本权。占有和本权的关系表现为当本权受到侵害时,保护占有则具有保护本权的作用。另一方面,本权可以强化占有,保护本权当然可以维护占有人对物的合法占有。总之,在有本权的情况下的占有,称为有权占有,亦称正权原占有。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窃贼对赃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对租赁物的占有。
    四、为什么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一)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所谓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例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财产是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占有人占有该财产主观上是善意的。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则应为恶意占有。
    (二)区别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1、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2、如果占有人基于将财产据为己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持续不间断地占有某项财产,经过法定的占有时效期间,则可依占有时效制度而取得对其占有财产的所有权。
    3、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在的利益,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在此情况下应负赔偿的责任。
    4、在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费用,并对已经在占有物上所获得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无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并有义务返还其所获得的孳息。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第235条,有权占有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他人财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有权占有的构成要件包括:首先,占有人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他人财物;其次,占有人必须排斥他人干涉其占有的财物;最后,占有人占有的财物必须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因此,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才能构成有权占有。
    结语
    权占有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但无权占有必须满足无权占有的构成要件。无权占有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其中善意占有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而恶意占有人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并对已获得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则需返还所获得的一切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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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9: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