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享受职业转换服务和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可以选择性领取职业转换费或失业保险金,但一次只能领取其中之一,且不能重复领取。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享受职业转换服务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工伤职工已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费用,不纳入失业保险金的计算范围内。”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性领取职业转换费。”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工伤职工在停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享受职业转换服务和失业保险待遇,可以选择性领取职业转换费或失业保险金,但不能重复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已领取的工伤保险金和医疗费用不计入计算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