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伤者享有的职业转换费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是由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来承担的,不会直接对社会保障基金造成影响。但是,随着职业转换费和失业保险金的日益普及和增加,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社会保障基金负担压力加大,可能会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健康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业转换费用由下列机构按照下列比例承担:(一)职业病病人和因工负伤致残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提取的工伤保险金资金,为该企业职工人数实际参加工伤保险的两个月工资总额;(二)因非正常死亡的职工,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于工作中突发原因死亡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提取的工伤保险金资金,为该企业职工人数实际参加工伤保险的两个月工资总额;于工作中突发原因未及时抢救或者抢救无效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三)非本人过错致残或者职业病病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从本人参加工伤保险开始,每人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二十四个月支付;非本人过错致残的,从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结束后,每人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二十四个月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是由下列单位、个人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来实行的:(一)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岗人数确定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本人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再就业服务和管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