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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失业保险条例的问题
释义
    【失业保险条例】广东失业保险条例的问题 地方性规章条例。 是广东省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例共八章47条,自20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失业保险基金、待遇、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是广东省开展失业保险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 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法律责任 第1条 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保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条 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滞纳金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第3条 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因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第4条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5条 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将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全部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核定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或者领取期限的; (五)违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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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