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预售商品房的转卖问题 |
释义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衡量商品房预售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书面证明文件。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但如果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 买受人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应认真查验该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特别是在开发商对同一项目实行分期开发或分阶段施工时,应验证已有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包含所要预购的商品房。 一、购房定金可以退吗,怎么才能要回购房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购房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购房者想要回购房定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购房者的原因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开发商来说,如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他人订立预售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未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预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诚意金是否可以退 诚意金能否退还,取决于约定的诚意金是属于定金。如果是定金,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一方原因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双方原因不可归责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但是,如果是定金的形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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