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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字号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释义
    中华老字号能否用作商标,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中华老字号商标需按程序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等步骤后,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可获得商务部颁发的牌匾和证书。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七、八、九条。
    法律分析
    一、老字号能够用作商标吗
    1、老字号是否可以用作商标要看情况。如果老字号能够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并且将老字号作为商标申请不侵害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是可以用作商标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二、怎样申请中华老字号商标
    1、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3、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4、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结语
    中华老字号商标的申请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和核发证书等步骤。申请单位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认定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并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该商标申请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具备显著特征和识别度,并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商标使用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商品质量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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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