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原因如下: 1、对于发行人,以可转换债券融资比直接发行债券或直接发行股票更为有利: (1)可转换;债券的比率比直接发行的企业债券利率要低,如果可转换债券未被转换,相当于公司发行了较低利率的债券; (2)可以避免一般股票发行后产生的股本迅速扩张的问题; (3)一般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出一定的比例,如果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公司发行了比市价为高的股票; 2、对于投资者,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实际多了一项品种选择,也多了一条规避风险的渠道: (1)当股市向好,可转换债券随市上升超出其原有成本价时,持有者可以卖出转券,直接获取收益; (2)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业绩转好,其股票价格预计有较大提高时,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按照发行公司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以享受公司较好的业绩分红或公司股票攀升的利益; (3)当股市低迷,可转换债券和其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双双下跌,卖出可转换债券及将转券转换为股票都不合适时,持券者可选择保留转券,作为债券获取到期的固定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