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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补偿问题
释义
    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其中,合理辞退规定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破产整顿期间以及被开除等情况。辞退赔偿包括按月支付工作满一年对应的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则支付一半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在接受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合理辞退规定包括:
    1、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
    二、辞退赔偿包括:
    1、每工作满一年就对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在六个月以上但是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而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2、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语
    总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在合理辞退员工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包括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员工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二倍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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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