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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债务加入是怎样
释义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行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以相应证据材料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为基础,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而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责任。
    法律分析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行为。通常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形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务人形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是不改变合同的内容、不免除原债务人的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以相应证据材料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为基础,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
    二、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责任是否免除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加入债务,通常会对第三人的履行责任进行约定,而对债务人的履行责任多不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对于原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免除,争议很大。但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应当视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行为构成了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不同,债务加入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债务转移则将债务转移至第三人,债务人自转移生效之日起不再承担债务。
    三、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三是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拓展延伸
    债务加入是指在主债务存在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债务并承担债务责任的行为。债务承担则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责任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规定和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可以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这意味着,债务人可以通过债务加入或者债务承担的方式,将其债务责任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债务加入行为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行为,那么债务加入行为是有效的。其次,债务加入行为可以延长债务的履行期限。最后,债务加入行为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信用评级。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债务承担行为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行为,那么债务承担行为是有效的。其次,债务承担行为可以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最后,债务承担行为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信用评级。
    综上所述,债务加入和债务承担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规定和影响。债权人需要仔细审查债务人的行为,以确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债务人也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语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行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以相应证据材料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为基础,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而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不同,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一条\t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预算法(2018-12-29)\t第三十五条\t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t第五条\t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当事人不适格;
    (二)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三)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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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0: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