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申请书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所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的日期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的申请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先由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然后由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如果受理的,再依法进行审理;最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如果不予受理的,则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申请书交几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的基本信息、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的事实、理由、时间以及申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名称、日期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中的违章处理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处理违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为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若是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是什么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2、内容要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3、写明目的、要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第十八条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三)行政复议请求;(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可以帮忙代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吗 写行政复议申请书需要写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基本信息、行政复议请求、申请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名称、日期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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