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违章 记分办法》,新交规扣12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营运客车 超载 20%以上(首次加入校车) 营运车辆包括: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不含公交车),校车(新加入)。 2、严重 超速 (首次加入校车)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3、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2017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律会被一次性扣除12分。 新规对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规定,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牌照架会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5、未按照规定休息(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将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处罚。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校车准驾驾驶资格: (1)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