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案金额怎么认定的 |
释义 | 涉案金额认定条件如下: 1、审判机关,不同的审判机关在认定涉案金额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同一案件在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审理时被认定的涉案金额可能不同; 2、案件类型,不同类型的案件,涉及的财产价值和纠纷数量也可能不同,因此涉案金额的认定也会因案件类型有所不同; 3、证据材料,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需要依据案件材料,如财产清单、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财产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的意见; 4、 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财产价值和纠纷数量有自己的认定和主张,这也可能对涉案金额的认定产生影响。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数额较大”的标准处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涉案金额的认定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法律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涉案金额的认定准确、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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