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博与娱乐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从主观方面看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 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3、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 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 “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 “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 4、看彩头量的多少 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 一、赌博罪违法界限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二、区分网上打麻将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从客观看是否具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前者虽然多次参与打麻将,但输赢不大,或者提供场所、赌具,但行为人未从中渔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如茶水、空调费)的,不能认定为赌博罪;而后者则是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主要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且人数较多,赌资数额较大,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应认定为赌博罪。 2、从赌博的行为方式上看 一般的打麻将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一般都是公开进行,人数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而赌博罪在行为方式上,一般具有隐秘性,通常在小范围内进行,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服务人员知晓,其赌博场所,通常是临时租赁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宾馆开房进行。 3、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一般的打麻将主要为了娱乐休闲、消遣,其输赢财物数量较小;而赌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或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中的违法行为、赌博罪与娱乐活动的关键。 认定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获利的方式来判断。赌博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主要是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赌博罪中获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聚众赌博,抽头渔利; (2)直接参加赌博获利; (3)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 (4)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赌博行为或与赌博有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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