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寄丢了怎么办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要到税务部门备案;并且,还要让丢失发票方开据相应的证明,然后才能到税务部门申请重开;否则,不但对客户会造成税票损失还会影响客户以后的合作意向。由于在寄出的途中丢失了,应当属于丢失前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购买方(客户)凭销售方(贵公司)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1、 开票方丢失了发票联 (1) 发票联: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接受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者重新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售票方 (2) 记账联:使用购票方提供的发票联复印件入账 2、 购票方丢失发票 (1) 购票方登报和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请求开票方重新开具,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为其开具 (2) 开票方把记账联复印盖发票专用章供购票方使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以上两种处理,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都需要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票单位应于丢失发票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等信息) (2)向主管税务机关制定的报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3) 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表单(《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挂失/毁损发票清单》) (4)携带公安部门受理报案有关资料、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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