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人的责任是有何? |
释义 | 保管合同中无偿保管人的法律责任是: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责任;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责任;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的责任;以及因擅自转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质押权人能使用质押物吗? 质押权人不能私自使用质押物,但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可以使用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规定保管协议当事人应遵守哪些义务 (一)给付保管凭证;(二)妥善保管保管物;(三)亲自保管保管物;(四)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五)危险通知义务,即当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出现因第三人追夺或者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及时及时寄存人。(六)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有孳息的,一并返还。 三、转租后第三人损坏租赁物的谁来赔偿 转租之后,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对于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其将租赁物转租后造成损失的,属于出租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所以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索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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