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程序 |
释义 | 具体程序是成立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签合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以下方面构成: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作出确认和记载。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条款。这是物业管理合同最为重要的条款,具体内容又因为管理事项类型的不同而呈现差异,一般有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物业管理和出租经营与委托管理并重的区分。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 (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费用分配办法。 (六)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条款。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 (八)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途径。 一、物业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有什么要求 1、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成立业主大会 2、由业主大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4、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情况是顺延,直到业主委员会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止。 二、物业管理费标准是什么 1、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 2、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3、应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4、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5、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6、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不同的,有些项目收费标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面议洽谈而定,有些项目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在具体收取物业管理费时,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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