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专属管辖? |
释义 | 专属管辖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等案件应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排除、限制、职权审查、撤销和拒绝承认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专属管辖错误,人民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交至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将审查并裁定是否移送案件。 法律分析 一、专属管辖是指哪些 专属管辖是指以下几点: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2.排除效力 3.限制效力。 4.职权审查效力。 5.撤销效力。 6.拒绝承认效力。 三、专属管辖错误怎么办 专属管辖错误的处理办法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转交至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且该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结语 专属管辖是指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等案件由相应地方人民法院独自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效力、排除效力、限制效力和职权审查效力等。如果出现专属管辖错误,人民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交至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将审查异议的成立与否。如异议成立,将移交案件;如不成立,将驳回异议。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时,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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