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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证明工龄的有效证明是什么
释义
    能证明工龄的有效证明如下:
    1、合同制员工需要有单位录用时的合同,临时员工需要有录用时有关部门的批复;
    2、就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从业期间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从业时的工资册复印件;
    5、原单位工资介绍信,单位填报《工龄认定表》申请办公室领取填写,须加盖公章;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不需要提供证照复印件。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劳动、工作的总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即:把之前的工龄“存储”后,再把工龄“清零”,与新单位去签约)。
    本企业工龄(以前,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企业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各企业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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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1: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