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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款房产抵押合同
释义
    订立房产抵押合同可以写明抵押与抵押权人的身份信息;房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一、重复抵押债务法院如何解决
    1、重复抵押债务法院会按照以下规定判决: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3、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开发商抵押房产需要什么条件
    开发商抵押房产贷款的,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没有争议,房屋没有被法院查封,房屋不属于公益性质等。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
    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
    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
    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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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4: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