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注意哪些事项 |
释义 | 签订房产抵押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分别有:注意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注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注意担保范围;注意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一、担保应注意什么事项 担保应注意以下事项: 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应当与房地产权利人一致; 2、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3、抵押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当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 4、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5、注意抵押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的流通物,是否是根本不能出售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二、被担保的债权额是什么意思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担保人需要对被担保债权数额进行负责,要是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那么债权人是可以向担保人追偿。 三、办理担保手续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担保手续时需要的材料有书面的抵押合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担保申请书等。抵押权是自办理登记时设立,但是担保物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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