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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拆迁最新补偿标准
释义
    成都市出台的《拆迁补偿意见》主要思想是实行房屋补偿费,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以及对于直管公有住宅的改造等5个方面,实行房屋补偿费。同时,拆迁人将向被拆迁人提供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
    法律分析
    一、房屋补偿费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以及对于直管公有住宅的改造等5个方面,实行房屋补偿费。
    根据统一拆迁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费应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来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提前搬迁奖励
    按项目改造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和楼栋腾退奖,总计每户不超过8万元。
    三、政策性补贴
    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物管费补贴根据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
    四、政策性补偿
    补偿被拆迁人安装天然气费用
    包括了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成都市当前旧城改造任务艰巨。仅中心城区“两轴四片”重大项目,所涉及的拆迁面积就达11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0492户,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旧房屋亟须改造。同时,近期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问题也困扰着城市拆迁的健康发展。为此成都市出台了《意见》。
    五、政策性补助
    被拆迁者补助每户搬家费1200元
    按照规定,拆迁人将向被拆迁人提供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拆迁人对被拆迁者提供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为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针对以上分析得出,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6个月,且对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住房面积均按50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3个月。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根据市场情况,《意见》对住宅的搬家补助费作了调整,由原有的每户300元增至1200元。对非住宅的补助,则沿用原政策。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而针对成都市,根据《成都市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类。
    货币补偿方面,根据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数据,成都市五城区的货币补偿标准分别为:锦江区为3.5万元/平方米,青羊区为3.8万元/平方米,武侯区为4万元/平方米,温江区为4.2万元/平方米,都江堰市为4.5万元/平方米,崇州市为4.8万元/平方米。
    房屋补偿方面,根据《成都市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房屋补偿标准为房屋面积乘以房屋补偿单价。成都市五城区的房屋补偿单价分别为:锦江区为3000元/平方米,青羊区为3200元/平方米,武侯区为3400元/平方米,温江区为3600元/平方米,都江堰市为3800元/平方米,崇州市为4000元/平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还需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确定。此外,拆迁补偿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成都市出台了《拆迁补偿意见》,其中包括房屋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性补助等措施,旨在规范拆迁补偿标准,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拆迁人也应该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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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