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渝北区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 |
释义 | 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的补偿第二章补偿第五条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事务机构代为划拨到人力社保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第六条征地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房屋面积一律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凸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村民的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员,其拆迁房屋按附表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迁建户,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申请宅基地,自行修建住房。征地农转非人员房屋未被拆迁且未进行住房安置的,由征地事务机构按照每人1080元的标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实施补偿后,该农转非人员在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待遇。第七条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含农村宅基地)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按有关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林地上的构(附)着物参照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征地批准文件中的林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按有关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第八条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二)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三)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经批准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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