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申请,组织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核。之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法律依据: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厦门农村宅基地审批的为: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申请,组织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3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连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