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内容包括: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是指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审判结果监督是指抗诉,对死刑复核监督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