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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
释义
    第二十七条经诊断、检查和鉴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部门通知罪犯所在监区、中队,对罪犯的改造表现、社会危险性等有关情况进行集体研究,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形成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材料提交刑罚执行部门。
    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部门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对拟保外就医的,由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确定保证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中队提交的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提请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委员会审议。
    经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看守所内公告。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已委托进行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监狱、看守所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第三十条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在罪犯离开监狱、看守所之前,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对其进行出监、出所教育,书面通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应当在告知书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监狱、看守所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将罪犯交接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
    对因罪犯病情危重,不能及时押送居住地的,监狱、看守所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附罪犯住院证明,带领保证人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同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督促保证人向社区矫正机构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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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