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股东会的表决权事项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约定。 1、持有1/10 表决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持有1/10 表决权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3、2/3 表决权表决通过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第二、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表决权是一股一权的形式且不可进行自由约定。 1、持有公司1/10 股权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持有1/10 股权且连续持有90 日以上即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3、持有3%股权可以行使股东大会临时提议权。 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持有1/10 股权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需要出席股东大会 2/3 表决权表决通过。 第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适用的规定 1、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东可以起诉董监高。 2、持有公司1/10表决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让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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