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患乙肝能否享受公平就业? |
释义 | 单位不能因员工患乙肝而开除,但需将其调离生产第一线。若单位辞退员工,必须按劳动法规定进行补偿。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禁止从事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单位不得以乙肝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向员工支付双倍赔偿金。 法律分析 单位没有权开除,但是如果查出员工患乙肝,必须要把该名员工调离生产第一线,如果单位辞退该员工,必须要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补偿。 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的第二条规定:“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主要包括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等。”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因此,用人单位以患乙肝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拓展延伸 乙肝患者的就业权益保障与公平就业 乙肝患者的就业权益保障与公平就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现代社会,公平就业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乙肝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群体,面临着就业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的问题。为了保障乙肝患者的就业权益,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禁止就业歧视行为的发生。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乙肝病毒的宣传和教育,消除对乙肝患者的误解和偏见。此外,建立乙肝患者的就业援助机制,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和就业市场。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努力,才能实现乙肝患者的就业权益保障和公平就业。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得以员工患乙肝为由辞退员工,而应将其调离生产第一线。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补偿。乙肝患者的就业权益保障与公平就业是一个重要话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就业歧视,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乙肝患者融入社会和就业市场。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努力,才能实现乙肝患者的就业权益保障和公平就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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