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 一般纳税人 自行确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