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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抵押登记的手续
释义
    1、抵押登记申请。
    2、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4、登记。(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一、房产抵押登记的部门
    为了简化相关的程序,同时也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申办,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的地方有这样的规定,可以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抵押登记的机关。如果说是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可以由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
    二、房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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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