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德公积金其他缴存方式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单位设立、账户变更、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转移和封存等。新设立的公司或组织应在三十天内提交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在三十天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可以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调动 法律分析 单位设立: 1. 自单位设立日起三十天内,新设立的公司或组织应向分中心或业务管理部提交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职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有关审核文件,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账户变更: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注意事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4)需进入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的。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需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封存: 1、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待该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时,继续缴存。 2、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无主管单位职工的集中封存账户和集中缴存账户,集中办理因各种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的账户封存手续。 5、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拓展延伸 根据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新录用职工需在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这一规定是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的规定,新录用职工应在入职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对于新就业单位和新就业单位职工,应在自入职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这一规定表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登记和协议签订是必须的,且规定了具体的办理时间和流程。这有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发展,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结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项规定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转移等流程,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新设立的公司或组织应在三十天内提交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天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可以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单位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包括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需进入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以及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等情形;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待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无主管单位职工的集中封存账户和集中缴存账户,集中办理职工的账户封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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